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办法

作者:山西新海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01-16浏览次数:12

    职工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退休后,根据晋政发[1998]21号等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
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  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
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上述公式中:
   (1)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行业统筹企业为按11%及其以上比例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1.3%
   (4)  调节金=96元(2007年标准)(以后每年递减24元,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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